辽价发【2007】89号
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
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
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
属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,学期在一个月和一个月以上,学生于开课三日内(含三日)退(转)学的,退还学生全部费用;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,退还半费;超过半期的,不予退费。学期在一个月以下,学生于开课二日内(含二日)退(转)学的,退还学生全部费用;超过二日的,不予退费。
学费、住宿费的退费管理由各级教育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省教育厅、省物价局《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》(辽教发[2003]103号)同时废止。其它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,一律按本办法执行。
大连佳禾外语培训学校教务处
2009-5-17